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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6-03788 文件编号: 浙语〔2006〕6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6-11-1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绍兴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16 浏览次数: 48 字体:[ ]

浙语〔20066

绍兴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前在全省“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浙语〔2006〕2号)的要求,决定于今年11月12日至14日对你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为保证评估认定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有效,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内容和方式
  (一)评估内容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二)评估范围为绍兴市城区部分,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评估采取定点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下单位为接受评估的单位:
    1.党政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建设局;
  2.学校:绍兴文理学院、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绍兴市稽山中学、绍兴市鲁迅小学、绍兴市鲁迅幼托中心;
  3.广播影视:绍兴广播电视总台;
  4.新闻出版: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绍兴日报社;
  5.公共服务行业:绍兴市客运中心、鲁迅电影城、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国商大厦、鲁迅故里、绍兴市解放北路(委托新闻媒体组检查)。
  二、评估的程序和步骤
  (一)听取绍兴市语委和受评单位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涉及的档案、资料;
  (三)与受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四)按照《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评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六)将评估认定意见向绍兴市语委反馈。
  三、评估团的组成
  评估团由省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同志、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语言文字专家以及其他市语委负责同志等组成,分四组分别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进行检查评估。
  四、评估工作安排
  11月11日(星期六)下午,评估团成员报到。
  11月12日(星期日)上午,评估团预备会;
            下午,评估团听取绍兴市语言文字工作汇报。
  11月13日(星期一)全天,评估团分四组进行实地检查。
  11月14日(星期二)上午,评估团汇总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下午,评估团向绍兴市反馈评估认定意见。
    评估团成员名单以及分组情况等另行通知。请安排好相关接待和准备工作,具体事宜请与我委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1-88008959; 联系人:朱丹、王炜。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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