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3789 | 文件编号: 浙语〔2006〕7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6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舟山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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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语〔2006〕7号 舟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前在全省“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浙语〔2006〕2号)的要求,省语委决定于今年11月15日至17日对你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为保证评估认定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有效,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内容和方式 (一)评估内容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二)评估范围为舟山市城区部分,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评估采取定点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下单位为接受评估的单位: 1.党政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山市教育局、舟山市交通委员会、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学校:浙江海洋学院、舟山第二中学、南海实验学校、舟山小学、舟山幼儿园; 3.广播影视:舟山广播电视总台; 4.新闻出版: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舟山日报社; 5.公共服务行业:舟山普陀山机场、舟山朱家尖景区、舟山市人民医院、舟山新华侨饭店、浙江电信公司舟山分公司、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委托新闻媒体组检查)。 二、评估的程序和步骤 (一)听取舟山市语委和受评单位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涉及的档案、资料; (三)与受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四)按照《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评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六)将评估认定意见向舟山市语委反馈。 三、评估团的组成 评估团由省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同志、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语言文字专家以及其他市语委负责同志等组成,分四组分别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进行检查评估。 四、评估工作安排 11月15日(星期三)上午,评估团赴舟山; 下午,评估团听取舟山市语言文字工作汇报。 11月16日(星期四)全天,评估团分四组进行实地检查。 11月17日(星期五)上午,评估团汇总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下午,评估团向舟山市反馈评估认定意见。 评估团成员名单以及分组等情况另行通知。请安排好相关接待和准备工作,具体事宜请与我委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1-88008959; 联系人:朱丹、王炜。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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