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语〔2005〕64号 各市教育局、语委,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结合浙江实际,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城镇学校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建设一批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二、示范校的产生程序 省级和市级示范校每2年评定一次,评定遵循“依申报评定”的原则进行。市级示范校由学校向市教育局、市语委提出申报。省级示范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在市级示范校中选拔后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申报;未开展市级示范校评定的市,不得申报省级示范校。省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出省级示范校的申报。 按照教语用〔2004〕4号文件要求,教育部直属高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参加省级示范校创建和评选活动。 国家级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在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后向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申报。 三、示范校的分类与名额 市级示范校分为四类:小学幼儿园类、普通中学类、普通中职类和高校类,申报与评定时间分别为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每次评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类学校总量的8%。各市根据本地各类学校的基数严格控制市级示范校的数量。 省级示范校分为四类:小学幼儿园类、普通中学类、普通中职类和高校类,申报与评定时间分别为2006年、2008年及2010年。省级示范校具体名额分配、申报时间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另文下达。 四、示范校的评审认定办法 市级和省级示范校的评审认定,依据《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标准总分为110分。市级示范校的得分应在85分以上,省级示范校的得分应在95分以上。 市级示范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申报的学校进行评审考查后认定。省级示范校(省部属高校除外)由各市教育局、市语委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在市级示范校中按照省级示范校的评定标准进行选拔后等额上报,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复审后认定;省部属高校申报省级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考查后认定。 国家级示范校的评定标准、方法,选拔、申报程序,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另文通知。 被认定为市级和省级示范校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各市教育局、市语委和各高校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落实措施,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为有效推进示范校创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坚持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情况作为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 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消其示范校称号。 附件: 1.《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 2.《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审问卷调查范围》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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