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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17-06846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7-06-01
文  号: 浙教基〔2017〕43号

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与《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与《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于近日完成修订并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在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分别制定了新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同时结合了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的合规性审查意见与我省学籍管理的实际工作。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强调学籍的记录功能,要求各地各校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梳理了省、市、县(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义务和工作要求,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明确了建立学籍的流程和时间要求,列举了学籍档案的具体组成及备份、保管、移交等要求。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根据教育部要求规范了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的修改流程;列举了升级、跳级、留级、转学、回国就读、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或异动的条件和流程;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处理要求。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强调学校教育应以奖励为主;确立处分的决定、申诉、解除流程及未成年学生处分记录消除制度。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明确了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条件及相应证书的颁发要求;普通高中学生因参军或被提前招生高校提前录取的,其毕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学籍信息准确,严防数据外泄;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处理方式,并具体列举了学校违规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和省级学籍工作部门,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

四、实施日期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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