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329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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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2004年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一费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在全省政府举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下同)杂费标准最高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杂费标准最高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或虽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但计算机配备未达到15:1(即平均每15名学生配备一台)的学校,杂费标准应扣减每生每学期20元。课本费包括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的费用、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的作业本的费用。 对于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省定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由省制定小学、初中各年级收费项目和标准限额(详见附件),各市、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其中,学生用书费用按照省物价局审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核定;音像教材和学具费用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和近三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及现行价格核定,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二)对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收取住宿费。借读费收费范围按《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 二、加强“一费制”收费管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在核定“一费制”具体标准时,要征求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意见,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实施“一费制”后,不再收取代管费。 要完善“收支两条线”政策,禁止乱收乱支现象发生。杂费和住宿费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按规定代收代支,实行多退少不补。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为保证“一费制”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除了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6号)制定农村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外,从2004年始,要因地制宜,参照省对农村中小学的计算口径和方法核定城镇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04―2005学年,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安排预算内生均日常公用经费。今后,各地在3年内要逐步创造条件,增加投入,达到国家提出的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纳杂费为补充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各地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要求,建立扶困基金,推广使用“教育券”等教育凭证,切实做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四、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区)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两部一委的文件规定和省里的贯彻意见,及时制定本地推行“一费制”收费操作方案。各地实施方案请在8月底经各设区市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项目及最高标准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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