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329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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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五次全会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目的,继续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全省纠风工作的重点来抓,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着力构建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治本力度,巩固治理成果,力求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004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收费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同时完善配套措施,除按省有关规定制定好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外,尽快核定城镇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一费制”办法的顺利实施。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在“一费制”实施过程中,各地若有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进一步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在去年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基础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又于2004年5月专门发文对择校“三限”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省定的择校生比例,学校之间不得变通使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收费。各地应将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分数控制线、最高收费限额和择校生比例通过媒体逐一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透明。 (三)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2004年秋季高等学校收费要继续按照国家规定保持稳定。严禁高校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严禁学校以改学分制为由变相提高标准收费。 (四)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细则,对民办学校的收费予以规范;各民办学校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事先向社会公开,不得借机蒙骗学生和家长。 (五)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向学校下达报刊杂志征订指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将杂费、借读费收入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禁止强行要求学生购买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 三、治理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领导、纠风部门牵头、教育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收费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领导协助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公开承诺等,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地、各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制度,重在预防。各地、各学校要坚持“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收费办法,即学校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学生凭《收费监督卡》交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情况“两公开”,收费时间、项目、标准、票据“四统一”,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和部门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学校收费收入,确保学校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要完善教育财务统一核算、会计委派等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的收支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县以上重点中学和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防止资金流失。 (三)加大投入,着力治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努力增加教育投入。首先是加大各级财政对教育经常性经费的投入。各地要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应以高于本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安排预算内教育经费,并按时拨付到位;年度预算超收地方可用部分,以不低于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分配比例用于教育;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行”的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实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其次是继续征足用好教育费附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省政府已出台的城镇教育费附加等征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是要落实教育经费投入责任。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财政保障责任,把经费保障要求列入市县党政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分值。 (四)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实施 “万校标准化工程”、“农村教育信息化工程”,即从2004年开始,对全省近1万所小学、初中按标准化要求进行改造建设,争取经过5年的努力,使标准化学校比例不低于85%;通过信息化建设,打破城乡时空限制,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逐步实行城乡学校收费同标准、公用经费同定额、教师收入同水平,从制度上保证城乡教育在同一个平台上运行。逐步推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制”、教师工资“统发制”、欠发达地区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把投入政策逐步落实到位。 (五)加强教材出版发行管理,制止乱编乱发行为。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和《关于加强实验教材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单位“培训费”支付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控制教材价格;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标》、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禁学校、教师统一为学生购买复习资料和教辅材料,坚决遏止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 (六)严格检查,严肃纪律。要完善教育收费巡查制度和自查监督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乱收费苗头,必须及时化解;要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必须及时组织人员逐一予以查处,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对继续乱摊派、搭车收费和向学生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不仅要清退乱收费的款项,而且要根据责任制和党纪条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要注重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新学年开学后,各地、各学校要继续开展自查自纠,省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要重点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执行情况及地方政府教育经费到位情况。 (七)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地、各学校要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和收费政策尤其是“一费制”、“三限”政策的宣传,让群众掌握政策,能正确区分合理收费与乱收费的界限,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收费工作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建立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继续通过聘请行风监督员、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点、开展行风评议、建立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制度等,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总结、树立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同时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件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教育乱收费的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和治理教育乱收费重大决策、举措,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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