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浙江省教育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浙江省教育厅

办公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2001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88008848

传真号码:0571-88008765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目录

1.机构概况、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简介、工作规则;

2.人事管理;

3.信息公开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财政预决算;

5.工作动态;

6.规划及重大决策、计划总结;

7.全省年度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及公告、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及统计数据、教育收费情况、专项经费情况、全省学校信息表、教育督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8.重要信息转载、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

9.政策解读;

10.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事项、行政奖励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1.意见征集公告、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12.新闻发布。

具体信息可参见《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方式

浙江省教育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我厅门户网站(http://jyt.zj.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向社会公开。此外,还将通过省教育厅新闻发布会、“教育之江”微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咨询电话:0571-88008769,举报电话:0571-88008848。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省教育厅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索引号、文件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发布机构、生成日期、主题分类、公开方式等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作为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jyt.zj.gov.cn)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点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2001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88008848

传真号码:0571-88008765

邮编:310014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教育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省教育厅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

联系电话:0571-88008848

传真号码:0571-88008765

邮编:310014

3.网上申请。申请人也可登录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008848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