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4-0030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4-08-19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费政策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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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你校《关于明确浙江药科职业大学专业学费标准系列的请示》(浙药大〔2024〕6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浙江药科职业大学的通知》(浙政发函〔2021〕11号)的规定,浙江药科职业大学系独立设置的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属于高职院校范围。 同意你校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的“高职院校”学费标准收取,自2024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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