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3-00202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3〕142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3-05-15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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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19〕14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申报。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照《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中的各项要求进行自评,基本保障项目得分800分及以上或基本保障项目与特色项目两项得分达到850分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可提出申报。 二、填报内容 申报学校填写《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 申报学校要对照《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要给予指导并做好自查工作,设区市教育局要从严掌握标准进行审核,并于2023年6月23日前,将各申报学校《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申报表》的电子稿通过浙政钉发送,加盖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公章的纸质稿寄送至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1508室;联系人:朱益华,电话:0571-88008526。 四、评估安排 省教育厅将对各校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学校开展实地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认真组织学校自评,按照评估细则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有效。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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