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2-00490 |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2〕21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2-06-23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39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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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洁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幼儿园延伸托管的建议》(第239号提案)悉。您从社会托育服务需求增加的实际出发,提出幼儿园延伸托班服务和开设托班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建设性,我们将在工作中逐步落实,同时衷心感谢您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心。经研究,现就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幼儿园设置托班的覆盖率,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岁以下婴幼儿的托管服务”。我们部分采纳吸收。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开设2—3岁托班。2021年4月,省教育厅在全国率先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托班管理。2022年2月,省教育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推进全省幼儿园托班智慧化、信息化管理。2022年3月,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主要措施中提到进一步打通“浙有善育”智慧托育系统,实现教育、卫健部门的信息互通,推进婴幼儿健康、学籍档案智慧化管理和“入托入园一件事”改革。根据“浙有善育”智慧托育系统显示,截至2022年4月底,全省共有2510个幼儿园开设托班,占提供托育服务机构的57.37%,提供托位9.7万个,占全社会托位总数的51.05%,为我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起到积极作用。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首要原则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并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0—3岁托育尚未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总体处于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阶段。0—3岁托育也更聚焦“医育结合”,要定期健康体检和管理,在养育理念、方法和所需设施设备方面与3—6岁幼儿“保教结合”差异较大,目前来看,幼儿园还不具备提供2岁以下婴幼儿的托管服务的专业能力。 二、关于“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我们采纳吸收。自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我省积极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2019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等要求。随后,省教育厅印发了《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从“托班设立条件、保教工作、综合管理”等方面规范幼儿园托班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照护指南以及家庭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指南、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等配套文件,形成了“成了“范托育服务政策体系,是全国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和规范标准体系最完善的省份之一。 三、关于“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我们采纳吸收。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均等化,省卫生健康部门明确提出要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托育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和幼儿园办托班等5种模式为主,家庭托育点和社区驿站为补充的“庭托育点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举办托育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此外,为做好登记工作,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证照分离”等系列重大改革,为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截至目前,全省共登记面向3岁以下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服务机构1350家。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联系人:基教处何春玲,电话:0571-88008839) 浙江省教育厅 202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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