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1-07621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1〕136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1-05-27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复核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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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函〔2021〕13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教育现代化2035行动纲要》《加快推进浙江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结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教基〔2021〕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20〕52号)等文件要求,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创建成果,进一步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和省级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以下简称《基准标准》)的要求,结合各市在“十三五”期间确定的个别选择性调整指标,开展评定和复核工作。适时根据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并实施升级版的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二、复核对象 未评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学校(含校区)。其中,已通过省级复核的学校若新增校区,需整体重新复核。 三、复核部门 为保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复核工作的连续性及标准把握的一致性,省教育厅继续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开展省级复核工作。 四、复核时间 本轮复核周期为2021年至2025年。自2021年始,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复核工作调整为一年一次,在每年下半年完成。具体工作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每年发文通知。 五、复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基准标准》开展评定验收,确定省级复核备案学校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各设区市上报的备案学校名单,确定实地复核学校。 (三)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检查组分赴各设区市开展复核工作,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进行随机巡查。 (四)省教育考试院汇总、梳理各检查组的复核报告,报省教育厅。 (五)省教育厅对拟复核通过的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六、其他说明 (一)严格对标。各设区市要根据《基准标准》严格查证,切实负起审核责任。在省级复核中,如发现学校存在师资、硬件等各类造假行为,将取消本县(市、区)本批次所有申报校复核资格。 (二)巩固成效。为巩固我省“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创建成效,每年将抽取一定数量的已通过学校开展“回头看”,对不符合《基准标准》的学校,将取消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称号。 (三)强化监管。为加强对全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的过程监管,落实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将委托省教育考试院着手开展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监测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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