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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1-00097 文件编号: 浙教考〔2021〕7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1-02-2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考选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考〔20217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学考选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级高一学生起,学考按年级定时定科统一安排,同一年级统一科目统一时间开考。学考实施办法见附件。

二、20211月选考科目考试起,考试成绩当年有效。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

三、20221月选考科目考试起,选考科目等级赋分的分差为1分。在原21等级基础上划分为20个赋分区间,将原第11%100分)、第22%97分)两个等级合并为一个赋分区间,其余不变。各对应区间内按等比例转换,四舍五入将卷面得分转换为等级分。各选考科目的保障基数确定为6.5万人。当某选考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数量时,以6.5万人为基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

原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原等级赋分

100

97

94

91

88

85

82

79

76

73

70

人数比例(%

1

2

3

4

5

6

7

8

7

7

7

现等级赋分

100-97

96-94

93-91

90-88

87-85

84-82

81-79

78-76

75-73

72-70

 

原等级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原等级赋分

67

64

61

58

55

52

49

46

43

40

人数比例(%

7

7

7

6

5

4

3

2

1

1

现等级赋分

69-67

66-64

63-61

60-58

57-55

54-52

51-49

48-46

45-43

42-40

做好学考选考工作是我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建设“重要窗口”的标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各高中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和育人方式,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正确处理教学和考试的关系,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地各校要加强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确保高中教师、学生及家长周知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学生科学合理选课选考。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docx

  浙江省教育厅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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