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1-07939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1〕263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1-10-20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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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指导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严审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依法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二、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解读,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方式,提高《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社会知晓度,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政策落实力度。 三、要切实夯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双减”工作专班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参照管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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