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188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0〕225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0-09-28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项目名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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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函〔2020〕22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按照《浙江省进入中小学校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经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浙江省“丝路杯”中小学生课文朗诵大赛、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科技创新作文大赛(浙江中学生作文大赛子项目)等2项竞赛项目为我省2020年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项目(具体见附件)。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竞赛项目监管,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规范管理中小学生竞赛项目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对违规举办竞赛的查处力度,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2021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3号)和我省公布的竞赛项目以及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由教育部、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开展的竞赛项目以外,其他所谓全省性范围的竞赛均不合规,不得在任何区域内实施。特别要加强研判,加大对名为“活动”但实际体现了竞争性、增加了中小学生负担的“变相竞赛”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竞赛项目日常监管。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1号)的相关要求,积极采取调研巡查、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加强对竞赛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发现公布的竞赛项目存在擅自扩大竞赛范围、强迫或诱导学生参赛、收费、推销书籍或商品、举办有关培训、竞赛成绩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三、严格竞赛项目组织管理。各竞赛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竞赛组织管理。要进一步严格竞赛评审,全面开展一次自查,对以往获奖项目的真实性、独创性进行复核。对申请参评的竞赛项目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加强资格能力审查,实施全程跟踪,坚决避免参赛项目明显不符合学生认知能力现象的发生,坚决防止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劳等参赛造假行为。同时,严禁竞赛违规收费。竞赛必须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做到“零收费”。 附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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