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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6930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40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6-28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台9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20〕40号

柳正晞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代课教师考录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认定的建议》(台92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代课教师工龄认定问题的关注。经研究,并商省人力社保厅,现答复如下。

代课教师工龄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和省都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9)教计字503号〕、《教育部 财政部 粮食部 国家民委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117号)等文件都作出过明确规定。总体政策是,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龄计算问题越来越重要,直接影响退休养老待遇,越来越为广大干部职工所关注。代课教师作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解决农村偏远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短缺等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当时国家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在特定历史时期出台的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政策。我们认为您提的建议有一定合理性,但工龄政策是组织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工资福利、退休待遇、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属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范畴,政策调整权限在国家部委。我厅和省人力社保厅都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但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工龄政策之前,仍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希望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赵思静,电话:0571-88008940)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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