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0-06868 |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14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0-06-15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06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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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厅提〔2020〕14号 颜瑶卿、廖思红、潘云峰、虞晓芬、章玲、洪文英、陈岱杰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幼儿园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606号提案)悉,感谢你们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经商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据2019年底统计,我省有民办幼儿园5515所,占总办园数的61.1%,在民办园入园的儿童有100.7万人,占总入园数的52.4%。在我省的学前教育事业中,民办幼儿园托起了“半壁江山”,为满足社会入园需求、普及学前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2019年12月印发的《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支持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思路”“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专门制定下发了《浙江省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办法》。2015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省各市县从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出发,制定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省级财政加大对民办教育转移支付力度,市县财政可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特别是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均经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其正常运行。2018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印发《关于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致。省级财政自2011年起实施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政策,推动市县重点解决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和改善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2015—2019年,每年安排省级资金1.2亿元左右,按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非在编教师待遇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等因素进行分配。 当然,诚如你们在提案中所指出的,我省许多地区存在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贴标准偏低、收费受限、师资力量薄弱、办园质量不高等问题,对此,我们将结合《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执法跟踪检查、贯彻落实省委发展学前教育20条和第四轮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修订《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充分吸收你们所提的宝贵建议,以下半年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指导意见》为基础,一方面推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园成本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另一方面依法指导和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贴标准。同时结合疫情常态化背景下民办园办园困难等实际,采取专项资金倾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建设经费和租金补助、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待遇及社保等方面的支持,引导和扶持更多的民办园提供有质量的普惠性服务。从政策层面上,进一步推进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师资培训、资格审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再次感谢你们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关心并建言献策。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教处李斌,电话:0571-88008826)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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