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0-0684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0-06-12 | 主题分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出台十大举措进一步严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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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金华市教育局下发通知进一步严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一是严格招生计划核定。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严格编制下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严格按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杜绝通过约谈家长、公开考试、乱承诺等方式违规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定,须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定。 二是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各地各校应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进行审核,正式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招生计划、班级数、收费标准等。 三是合理控制班额规模。各地按照《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班额。各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实际录取的学生人数,确定开办教学班的班数和班额。 四是全面实行网上报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全面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招生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应在当地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特殊问题按照“最多跑一次”和“无证明城市”的要求,做好线下指导和处理。对通过招生管理系统招收的学生是否符合条件实现快速查验、有迹可循;不通过招生管理系统招收的学生将不予登记学籍,不予办理学籍迁移。五是严禁发布虚假信息。公办学校出现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民办学校不得发布未经审核或批复的任何夸大、虚假信息,误导家长报读。不得借宣传学校、了解报读信息时组织考试、招生报名,不得提前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六是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学生家长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和实物捐助。民办中小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是全面实行阳光分班。坚持公开的原则,公开分班过程,公示分班方案及结果。坚持均衡的原则,班级学生总数和男女生人数等均衡搭配。各班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在年龄、职称、学历、教学水平等各方面均衡组合。坚持随机的原则,各班的学生名单由计算机软件随机自动生成。坚持全面的原则,每一名新生全部录入分班软件,保证全体新生全部参加“阳光分班”。新生分班后不得再进行调整或重新编班,各学校不得利用分层教学方式分等次组班或通过违规收取费用方式组班。 八是规范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涉及学生借读、转学、扩班等增加学籍情况,市批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核,县(市、区)批学校由当地审核,须向市教育局备案。录取结束后,学校不得无故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核定招生计划数已满的学校,不得再接纳转学对象。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 九是严格招生执纪问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治理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处理。 十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主动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全过程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招生结束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纪检部门对辖区学校进行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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