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405 | 文件编号: 浙教厅函〔2020〕156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0-12-18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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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厅函〔2020〕15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优秀人才向乡村学校流动,经研究,决定在淳安等9县施行对在乡村学校(含普惠性幼儿园)任教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下同)政策基础上,支持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推广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政策。相关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可参照《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浙财科教〔2017〕4号),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所需经费由当地统筹落实,省财政厅将对操作规范、成效明显的地区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 请各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推进乡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教师处联系人:郑璐,电话:0571-88008926;省财政厅教科处联系人:骆亦奇,电话:0571-87057658。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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