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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359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0〕283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11-19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20〕283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准则》是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的基本规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政策文件,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做到全员知晓;要明确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将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与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研究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努力建设一支一流的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

二、完善导师管理制度。各培养单位要对照《准则》要求,完善导师管理相关制度,将《准则》真正贯彻落实到研究生招生培养全方位、全过程。各培养单位要科学制定导师遴选标准,既要坚持学术标准,更要重视教书育人,要强化岗位聘任、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审核把关,要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各培养单位要按照《准则》要求,依法依规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在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其纳入相关诚信系统进行管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单位要按照《准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全面履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把各单位研究生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作为学位授权点审核、学位点合格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等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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