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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0017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19〕11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1-08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杭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19〕11号

沈小玲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各类社会活动进校园的标准的建议》(杭35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将此件确定为厅领导领办件,要求在办理过程中认真吸纳、落实您的建议。为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育人氛围,您在“进校园”活动认定上给出的“有利于学生成长,有利于立德树人”标准非常有意义。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进校园”活动缺少统筹的问题,成岳冲副省长分别于今年1月和2月就有关“‘进校园’活动对教学带来的问题”做了2次批示,要求我厅研究、组织调研并提出解决具体意见。对此,我厅高度重视,厅党委会专题进行研究,厅主要领导要求相关处室认真研究批示精神,加紧进行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具体措施。从2018年底开始,我厅在规范“进校园”活动中已经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面调研

适当的“进校园”活动可以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实践能力,是学校教育活动的有效补充,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但是,近年来,由于缺乏统筹规划,过多的“进校园”活动,反而使学校疲于应付,对学校日常教学秩序造成了干扰。

我厅于2018年11月成立调研组,通过座谈了解、实地走访、电话征询等方式,对部分县(市、区)学校“进校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为确保今后制定出台文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19年1月,省教科院又对全省2018年义务教育段各类“进校园”活动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分别在全省11个设区市抽取城镇初中和小学、农村初中和农村小学各1所为样本,最终回收全省10个地市82个县(市、区)的308所各类学校的有效调查表。

二、科学分析,规范管理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梳理和分析,确实发现“进校园”活动存在活动数量多、活动名目多、主办部门多、持续时间长,开展过程繁琐、活动重复性多等问题。为营造清静净心的校园环境,落实“基层减负年”要求,我厅正在全面规范各类“进校园”活动,精选活动内容,控制活动总量,提升活动质量,杜绝一切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活动,杜绝一切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切实减轻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不合理负担,落实“基层减负年”的要求。

加强对“进校园”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提升“进校园”活动的实效。及时整改耗时过长、过程过繁的“进校园”活动;及时制止与申报方案严重不符、违规开展的“进校园”活动;及时撤销在活动过程中引起学校强烈抵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进校园”活动。

三、设立标准,从严认定

目前,我厅已起草了《关于规范中小学进校园活动切实减轻学校负担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设立了“进校园”活动认定的基本标准,并将根据基本标准对“进校园”活动从严认定。实施意见指出,除时政教育、安全健康教育等即时性、事先无法计划的活动外,凡未经审核认定的活动,一律禁止进入校园或组织中小学生(幼儿)参加。

进校园活动认定的基本标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活动经过精心设计,公益的、免费的,以教育学生为目的,未被国家和地方的课程标准纲要覆盖。根据基本标准,下列活动将一律不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活动、商业广告或借机收费的活动;已纳入日常教学的相关专题活动;主体不是学生的活动,如各类“小手拉大手”活动;上级部门已举办的类似活动。

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尊重学校自主权。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师资力量、教育设施、生源状况、学校特色和学生兴趣等现状,在遵循师生和家长意愿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素质教育开展的活动进校园。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学校的自主权,学校依据《教育法》相关条款和教育部国家课程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审核认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进校园”活动。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接您再提宝贵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6月13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法规处朱海燕,电话:0571–88008843,135711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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