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0-00039 |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19〕68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0-01-08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台78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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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厅提〔2019〕68号 陶仙法等3位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订《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建议(台78号)收悉,感谢你们对学生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建议,对于我省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障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并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事关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早在2004年省政府就正式发布实施了《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各地各学校预防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委省政府又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厅也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指导意见,如:会同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15〕85号),会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13〕153号)。同时还就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灾害天气应对、消防管理、校车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出台了相关工作标准和指导性意见。截至目前,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的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述,《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出台至今已有15年,一些内容和要求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修订完善《办法》并将之提升到法律效力等级更高的《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校安全工作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兄弟省(区、市)已先后制订出台《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或《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我省也很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我省立法工作的总体安排,我们将会同省人大相关部门尽快启动《浙江省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暂定名)的立法工作调研,积极推动《条例》尽早进入立法程序。 再次感谢你们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6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校安处曹建国,电话:0571—88008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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