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19-06955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19-09-29 |
统一编号: | ZJSP04-2019-0006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教财〔2019〕72号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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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19-0006 浙教财〔2019〕72号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我厅修订了《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9月26日 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以绩效为核心的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管理新机制,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和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要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结果应用有问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形成以绩效为核心的教育财政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教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职责: (一)负责制定省教育厅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等。 (二)编制省教育厅部门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厅本级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各预算单位绩效目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三)指导部门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市县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奖励或整改措施。 (六)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工作,并将执行中取得的经验做法或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报送省财政厅。 (七)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跟踪绩效和绩效评价工作。 (八)负责编制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报告,推进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九)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操作流程等。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对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在实施中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控。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较为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 (五)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促进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总体要求、省教育厅具体部署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可能及资金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七条 预算单位在申报新增项目预算经费或年中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无论资金来源,均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以此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依据。符合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口径的应当提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事前给项目评价者和被评价者提供所需要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用于客观评价、监督、衡量项目绩效,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绩效内容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所申报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产出和成效进行总体性描述。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和质量;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以及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和合理可行。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ul list-paddingleft-2">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浙教办计〔20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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