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9-00463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9〕250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9-08-12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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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函〔2019〕250号 各本科高校(含已规范验收的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精神,根据《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浙教高科〔2016〕13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8〕10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立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实践基地,遴选、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具有较高实践育人水平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承担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完善高校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协同育人机制,推进校企校地等深度融合,加强实践育人平台建设,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建设任务 (一)提高实践育人能力 实践基地应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高度重视实践育人功能,切实提高实践育人能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实践教学各环节,帮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正确认识历史规律、准确把握基本国情,掌握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 (二)健全组织管理和质量评估制度 各实践基地应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依托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健全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管理,完善质量评估机制,健全大学生实习实训制度。 (三)建立协同育人机制 建立与用人单位更加紧密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与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共建实践基地,共同制定评价标准,互聘师资,健全合作、开放、共赢的协同育人机制。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探索构建校企合作育人长效机制。 (四)统筹专兼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应由高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健全教师队伍协同机制,积极推动指导教师双向交流,建立健全互聘互派制度,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激励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 (五)完善开放共享机制 实践基地除承担共建高校的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外,还应向省内其他高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主动发布实践基地相关信息,科学制定开放共享方案,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实践基地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宣传教育,做好相关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三、建设项目 (一)项目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科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药学实践教育基地以及其他类实践教育基地。优先支持兼顾其他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的建设,优先支持积极参与和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的项目。 (二)项目管理与评价 实践基地建设采取“先立项建设,后评估认定”的方式,立项2年后根据绩效开展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授予“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称号,不合格予以淘汰。承担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高校,每年需向我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项目经费 各高校要安排足够建设经费,鼓励共建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定向捐赠等形式提供经费支持。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材料报送 各高校严格按照《浙江省“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限额推荐。各校推荐名额数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综合考虑“双一流”及重点建设高校、人才培养类型和层次、毕业生对实践教学满意度等因素分配名额。 请各校于2019年10月11日前按要求将《浙江省“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申报书》(附件2,每个基地电子扫描版1份,不需要报送纸质稿)、《浙江省“十三五”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申报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纸质版各1份)报送至高教处。 联系人:傅霞,电话:0571-88008976,邮箱:fux@zjedu.gov.cn;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附件:1. 2. 3.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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