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9-00421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9〕227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9-07-17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做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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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函〔2019〕22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教育部职成司《关于组织做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业院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教育教学工作上来,切实加强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领导。要积极构建“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大格局,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育人”。 二、明确程序要求。学校应当根据要求,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设计、调研分析、起草审定和发布更新工作。参考教育部下发的《职业院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考格式及有关说明》,结合本校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具体工作方案。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各职业院校试行新制(修)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加强监督与指导。省教育厅将对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公开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并做好备案和汇总。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发挥行业、企业、家长等的作用,形成多元监督机制。 四、加强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衔接。请参与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的高职院校,会同中职学校共同研究修订完善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 附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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