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9-00250 | 文件编号: 浙教办考〔2019〕45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9-05-06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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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考〔2019〕4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我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业技能考试时间按职业技能考试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生计划 1个专业可按专业性质在2个类别安排招生计划。计划公布后,未经同意,院校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四、志愿填报 (一)设一个录取批次,实行专业平行志愿。考生志愿由“专业+学校”组成,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作为一个志愿单位。考生每次可填报不超过30个专业志愿。不再设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定向招生等有特殊要求的少量学校、专业(类)经同意后可实行提前录取。 (二)按照各类别(艺术类、其他类分专业考试类别,下同)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生源数少于计划数的类别参考高考的平均录取率划定分数线。 (三)视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决定是否征求志愿。 (四)各类别志愿不能同时兼报,考生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填报。 (五)上线考生可填报志愿。填报时间另行公布。填报志愿具体要求按普通高校网上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具体办法和日程安排按当年录取工作通知执行。 (二)录取不分批次,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投档。单科排列顺序为职业技能、语文、数学。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时,再按志愿顺序投档。 六、考生体检 考生体检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同时进行。具体工作按当年招生体检工作规定执行。 七、政策加分 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浙高招委〔2015〕2号)执行。其他类中的“退役士兵高职招生”政策加分按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高职院校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1〕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政策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所有项目资格审核、公示等事宜均与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相同。 八、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实行免试升学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有关规定,凡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免试就读我省高职院校相关或相近专业。具体办法参照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执行。其中,对于在2018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高校须在今年5月2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办理录取手续。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对于2019年比赛获奖的考生,高校须在7月31日之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逾期不再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及资格审核,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做好考生服务工作。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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