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9-00039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9〕18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9-01-23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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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年度检查对象为由省教育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二、时间安排 每年1-3月;各有关民办学校要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相关资料。 三、资料准备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原件); (三)学校章程(章程如有修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新老章程并附修订对照表);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校长聘任证明; (六)年度工作总结; (七)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计财处、法规处、人事处、高教处、基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年检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计财处负责。联系人:黄飞。联系电话:0571-88008906,邮箱:1023902309@QQ.COM。 五、工作要求 (一)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全面、准确、真实地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自觉、主动接受检查。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提交年检材料或当年未参加年检,当年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检通过的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年检未通过的民办学校,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章,并视情况按规定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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