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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8-02742 文件编号: 浙教办高科〔2018〕79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8-09-05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高科〔2018〕79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意见》是当前指导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遵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要求。要将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与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有机结合起来,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二、严把导师入口关。要科学制定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遴选标准,既要坚持学术标准,更要重视教书育人。要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在导师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对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

三、完善评价激励机制。要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导师考核评价制度和标准,制定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将立德树人考核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并在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其纳入相关诚信系统进行管理。

四、提升导师指导能力。各单位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改善导师治学环境,不断提升导师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对新增导师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集中学习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要积极选派导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要建立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促进导师职业发展。鼓励各单位合作成立导师学校,定期开展跨单位、跨学科导师交流。

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将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把各单位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作为省重点建设高校和省一流学科绩效评估及相关资源分配的重要因素,对于有导师发生违反师德行为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依责任与后果,相应核减考核分值、取消优秀资格直至确定不合格。


附件: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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