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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8-0275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8-09-19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计〔2018〕96号

各有关高校:

为规范我省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收费管理,促进我省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和本科教育的有机融合、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精神,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内地民族班2018年秋季开学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预科班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已明确专业并到相关院(系)进行培养的预科生,按照高校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对未明确专业或在校内集中培养的预科生,自2018年度秋季开始按学校专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录取当年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学费标准收取。

二、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

209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本规定从2018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请各有关高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省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内地民族班2018年秋季开学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25号)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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