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8-04305 | 文件编号: 浙教办高科〔2018〕61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8-06-19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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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高科〔2018〕6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限额数 1. 2018年度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限额数结合2017年限额数和近三年立项项目结题率确定。其中年度教育部高校科技/社科统计报表和年度高等学校创新调查表填报质量不高、不及时或者未报送的高校,将逐步减少安排年度限额数直至取消。申报限额数请于2018年6月30日起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查询。系统中查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限额数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项目限额数。 2. 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2018年,试点设立高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限额数(附件1),开展项目立项工作,支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围绕地方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服务。 二、关于时间安排 各高校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组织完成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自行发布立项文件(无需上报)。 三、关于项目资助经费 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和项目研究的实际,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一般不得由项目负责人自筹。其中,理工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应不低于1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应不低于0.5万元。 四、关于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 2. 项目主要资助高校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含))和在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者,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建有合理的梯队; 3. 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且在处理期内的教师不得申报; 4. 作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人只能同时在研1个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5. 高职高专院校一线教师主持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60%; 6. 高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为在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且距毕业时间不少于1年;研究生导师应同时作为项目组成员,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按计划推进项目研究工作,并于毕业前办理项目结题。 五、其它 1. 各高校应当制定符合青年教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活动实际的评审原则、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确定适合的项目资助额,并及时在校内公布,以确保立项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进行; 2. 因系统升级,“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网址变更为“www.ky.zjedu.gov.cn”,原网址不再使用; 3. 各高校确定的立项项目要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上完成《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2018版)》(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填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各高校立项项目应与上传至网络平台的项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4. 各高校负责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承担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5. 已通过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工作的独立学院和其它尚未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注册的高校,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填写《管理员注册信息表》(见附件3)并传真至省教育厅高科处,待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联系人:朱娅妮、姜毅,联系电话:0571–88008739、88008970。 附件:1. 省属高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限额数 2. 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 3. 管理员注册信息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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