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8-05770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8〕142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8-05-09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浙江省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 ||||
|
||||
浙教办函〔2018〕14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中职学校、本科院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职成〔2018〕43号),我省于今年正式启动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试点的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招生标准,确保生源质量
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招生纳入各设区市统一中考,根据当地中考成绩、所填志愿从高到低,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按计划(各地招生计划见附件)择优、统一录取。原则上,中职段的录取分数不低于各设区市教育部门组织的中考总分的75%(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招生除外),具体录取分数线由各地确定。如需面试的专业,各地要会同相关高校,根据招生具体要求,共同做好面试工作。三年后升入本科高校的学生须参加中职升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全省统一考试,上线方可录取。
二、统一招生平台,加强分段学籍管理
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试点学校具体负责。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搭建统一招生录取平台,实行统一录取。以各设区市教育局招生部门盖章的招生录取名册为准,确保公平公正。学生录取后在中职阶段按照《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学籍管理,及时录入中职学生学籍系统。升入本科高校的学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未升入本科高校的学生,但达到中职毕业水平的,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三、严格招生程序,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与任务,确保完成招生计划。如首次投档录取没有完成招生计划,允许计划生源地进行第二次补投,原则上补投时间控制在1个工作日内。如二次补投仍未完成计划,则由试点中职学校所在地负责完成招生计划的补录。各设区市教育局完成招生工作后要将招生名册一式3份(加盖试点中职学校、所属设区市教育局、本科院校印章)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高教处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加强学习,大力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各地、各试点学校要认真学习我厅开展试点的文件,准确理解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认真把握试点工作的原则、内容和相关要求。要通过各种方式,面向全社会特别是面向参加中考考生,进行全面、准确、广泛的政策宣传。不仅要宣传好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还要宣传好全省所有试点单位的招生情况,确保各试点学校在本地区计划有效落实。各试点中职学校要主动联系对应本科院校制订好招生简章,并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各地各试点学校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群众疑问。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