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学前教育
索引号: 002482082/2018-05945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8〕132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8-05-02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18〕13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程和全省年度教育重点工作安排,全面启动实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是依法推进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需要,是开展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的需要,也是优化幼儿园布局结构、建立健全我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区没有很好地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并由此带来了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等许多问题。对此,教育部和省政府明确提出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的工作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城市改造、有机更新和拆后土地利用等契机,采取有力措施,按要求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市、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明确责任处室,落实专门人员,尽心尽责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请各县(市、区)于2018年5月4日前将责任处室、专门人员、联系电话报设区市教育局汇总(见附件1),各设区市5月7日前将汇总表发至省教育厅学前处邮箱zjsywb@126.com。

二、明确要求,全面摸清整治对象。国家和省在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中“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提出了整治要求,省政府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全面整治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民生实事的具体项目。各地要对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对不符合要求的配套园情况逐一进行建档立册。整治对象具体为四种类型:一是应建未建的。指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对照城市单元控规中的幼儿园布局,应当建设配套幼儿园而没有建设的。二是未办成幼儿园。指住宅小区已建设配套幼儿园但实际没有举办成幼儿园(挪作他用或空置)或没有完全举办幼儿园(将部分园舍改为他用)的。三是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指2011年1月1日后新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四是没有移交的。指2016年7月1日后新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交付给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

三、分类推进,分年度做好整治工作。各地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时要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整治对象的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整治方式。对应建未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空置或挪作他用的,要依法依规将其改回原有的办学功能,举办成幼儿园;对未按要求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要采取回购、收回、加大扶持力度等措施,将其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没有及时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抓紧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办理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项目安排表》(见附件),并于2018年5月14日前将表格报送设区市教育局。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于5月18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同时发送电子稿)。联系人:王玉莹、楼文嵘,电话:0571–88008958(传真)、88008905,电子邮箱:zjsywb@126.com。


附件:1.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责任处室联系表

  2.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情况年度统计表

  3.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项目安排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