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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8-05943 文件编号: 浙政教督办〔2018〕20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8-04-20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二级幼儿园抽查、三级幼儿园评定管理督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政教督办〔2018〕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三级幼儿园评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16〕2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17〕3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补齐学前教育短板,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二级幼儿园抽查以及部分县(市、区)三级幼儿园评定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

2018年4月下旬至6月下旬。

二、督导对象

1.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情况抽查:150所幼儿园。

2.二级幼儿园符合标准情况抽查复核:2017年5月份以后新评定的二级幼儿园和需重新审核认定的二级幼儿园。

3.三级幼儿园评定管理情况督查:杭州市下城区、余杭区、建德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市江北区、鄞州区、宁海县,温州市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阳县、苍南县,嘉兴市嘉善县、桐乡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市安吉县,绍兴市越城区、诸暨市,金华市婺城区、武义县、东阳市,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舟山市定海区、岱山县,台州市黄岩区、天台县、温岭市,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县、云和县等30个县(市、区)及功能区。

三、督导内容

(一)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情况。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

(二)二级幼儿园抽查。

1.对2017年5月份以后新评定的二级幼儿园符合标准情况,按照《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抽查复核。

2.对需重新审核认定的二级幼儿园符合标准情况,按照《条例》、《办法》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抽查复核。

(三)三级幼儿园评定管理情况。

1.对2014年下半年以来新评定的三级幼儿园符合标准情况,按照《条例》、《办法》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抽查复核。

2.对2014年下半年以来每年重新审核并通过的三级幼儿园符合标准情况,按照《条例》、《办法》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抽查复核。

3.设区市教育局对三级幼儿园抽检情况。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按照《办法》和《评定标准》要求,抽查三级幼儿园的比例和数量,被抽查幼儿园存在的重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督导方式

督导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审核、省级抽查”的形式进行。

1.县级自查。各县(市、区)教育局以及功能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自查工作,于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用表填写并上传。

2.市级审核。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各县(市、区)工作用表填写情况,并于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汇总表及相关工作用表并上传。

3.省级抽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教育评估院组织省督学及相关专家,于2018年5月中下旬,对选定的县(市、区)及功能区进行督导。

五、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所属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并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2.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要高度重视本次督导工作。要明确政府对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所承担的主体责任。要以本次督导为契机,梳理工作目标,补短板,强优势,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等级评定在促进各类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提升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

3.严格要求,依法治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从2018年起,新评等级幼儿园,不按等级园标准配备幼儿园保教人员、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不到相应等级幼儿园标准的、一二三级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年收入达不到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得评为相应等级幼儿园。按照《办法》《评定标准》要求,在督查和复核中没有达到要求的,与前三轮督查和复核没有通过的幼儿园一并处理。

4.具体工作用表、督导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联系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刘方兴,电话:0571—88008827;省教育评估院:赵婷婷,电话:0571—88008559。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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