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8-03282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8〕290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8-10-16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 | ||||
|
||||
浙教办函〔2018〕29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并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全面排查。按照教育部要求,各地须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内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排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将红领巾及其名义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如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有无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如有,立即停止。
(三)有无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如有,立即撤销。
(四)各类“进校园”活动有无夹带商业活动,如有,立即停止。
二、建立审批机制。各类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活动,或由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幼儿园组织在园幼儿参加的活动,须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单位对获批的活动要明确责任人负责全程监管,一经发现与审批情况不符,或存在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三、确保教学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进校园活动”关,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坚持公益性原则,适当引进真正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活动。进入校园的活动一般应在每学年初公布活动清单,便于学校安排。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整合各类活动,避免给学校和师生增加额外负担。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