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7-05938 | 文件编号: 浙政教督办〔2017〕33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7-09-15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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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教督办〔2017〕2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一、制定工作计划,全面部署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二、抓住重点,以评促建
各地要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重点对准办园、教学点,尤其是过渡园、看护点、挂靠民办教学点(民办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保障其基本办学条件满足保教需求,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对此类幼儿园经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过渡园、看护点、挂靠民办教学点(民办幼儿园)要求限期整改,使其达到准办园标准。
三、加强督导检查,保证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并对各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报告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送我办。我办将于11月初结合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三级幼儿园评定管理情况专项督导工作,采用随机抽取督导对象、随机选派督导人员的“双随机”方式,组织省督学对各地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建立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要建立幼儿园办园行为监测机制,及时了解辖区内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推进情况和幼儿园办园基本情况,每年按要求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数据信息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督导评估系统报送我办。我办将委托浙江省教育现代化研究与评价中心,对各设区市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和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各设区市教育局反馈,并形成监测报告向社会发布。
联系人:陈彬华,电话:0571–88008827,邮箱:1102549367@qq.com。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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