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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7-03970 文件编号: 浙教语〔2017〕48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7-06-0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语委关于开展高标准普及普通话 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语〔2017〕4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语委,省语委委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国家、省《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总结我省语言文字城市评估工作和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省高标准普及普通话,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强国必先强语,强语助力强国”,语言文字的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体现着一个地区的文化教育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标准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在我省全面完成国家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创建任务和开展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高标准普及普通话、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作为新时期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重要举措,落实《浙江省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坚持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管理体制,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做好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促进我省语言文字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目标,统筹规划

“十三五”期间,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普及,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语言文字工作确定的首要目标。《浙江省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省范围内高标准普及”。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我省普通话普及率具体设定为85%以上。我省的普通话平均普及率虽已达到75%以上,但城乡之间、南北之间发展不平衡,县域发展基础差异大。各设区市要统筹规划,以县为单位制定本地区年度目标任务和时间表;各县(市、区)要立足实际,对照高标准普及普通话的工作目标,以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县(市、区)考核验收为抓手,以农村地区为重点,结合城镇化、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制定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要重点制定辖区内每个乡镇(街道)考核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营造与浙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环境,提升我省城乡文明形象,推动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助力浙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普通话普及率是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指标。为进一步摸清目前我省各地的普通话普及情况,根据国家语委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教育)部门要抓紧做好当地普通话普及情况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做好县域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见附件5)规定的调查方法和普及率计算方法,组织培训调查员,合理确定城镇(街道)和农村(乡镇)的样本数量,精心组织调查。调查完成后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好“三表一录音”,即《县域居民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表》、调查录音资料和《调查员信息表》,并填写《市、县(市、区)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于2017年7月3日前以电子稿的方式一并上报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各设区市汇总后于7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语管处。

三、把握标准,稳步推进

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由语言文字规范化县(市、区)、规范化乡镇(街道)和规范化学校三部分组成。达到语言文字规范化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的,视同通过普通话高标准普及县域验收。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县(市、区)建设。各地要对照语言文字规范化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1),制定区域推进方案,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根据“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思路,按年度规划分批做好本地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的考核验收工作。到2020年前,辖区内要有85%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验收标准。县域居民普通话普及率(低水平)达到100%;农村居民普通话普及率(高水平)不低于85%,城市居民普通话普及率(高水平)不低于90%。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建设。乡镇(街道)要对照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2),落实工作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融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贴近农村实际积极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要求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含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学校考核验收标准。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农村(乡镇)居民普通话普及率不低于85%,城市(街道)居民普通话普及率不低于90%。

(三)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建设。学校要对照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3),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按照大中小学、幼儿园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考核验收工作。

四、精心组织,保证实施

(一)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职责,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省教育厅(语委)对规范化考核验收工作进行统筹、督促和指导。省文明办将规范化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省语委有关委员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参与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对本地区规范化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县(市、区)由设区市语委负责考核验收,省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验收结果报省语委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由县(市、区)语委负责考核验收,设区市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验收结果报设区市语委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对乡镇(街道)辖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贯彻语言文字法情况的专项督查,由县(市、区)语委联合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设区市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由县(市、区)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授予“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

各市、县(市、区)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报我厅语管处备案(纸质材料1份,并将电子稿发至电子信箱:zjsywb@126.com)。

联系人:郭增勇,电话(传真):0571–88008958。


附件:1. 语言文字规范化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2. 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考核验收标准

  3. 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考核验收标准

  4. 市、县(市、区)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表

  5.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做好县域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语委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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