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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7-02709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7〕158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7-06-2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17〕158号

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7〕2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权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3〕104号)精神,现就2017年度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的指导原则,认真落实高校分类管理中综合性、多科性院校的专业分类要求,结合高校专业设置规划,注重专业设置条件,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鼓励增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特别是我省大力推进的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创意等“八大万亿产业”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紧密相关的专业。

二、报送范围

(一)由省教育厅形式审查并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专业:

1.新设置除医学、公安类以外的目录内专业;

2.新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3.调整已设置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

4.调整已设置专业的修业年限;

5.撤销已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

(二)由省教育厅组织省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并要报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1.新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目录》)的新专业;

2.新设置医学大类和公安类专业。

三、基本要求

(一)推进专业结构优化和精减。原则上学校报送增设和调整的专业需列入学校已上报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未列入的专业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受理。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调整或制定了新的“十三五”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请一并报送。

(二)严格控制增设限制类专业。有下列情况的专业将限制设置:一是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二是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见附件2);三是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四是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见附件3);五是同一设区市内已有3所以上学校开设的专业;六是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见附件1)。

(三)规范专业方向设置。高校如确需在开设的专业中设置专业方向,须充分体现社会需求,且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能力,体现办学特色和服务面向。专业方向不能与专业目录中现有专业名称(内涵)相同、相似等;医学类专业不得设置专业方向,国家控制专业一般不设专业方向;非国家控制专业如确需设置专业方向,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不跨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本年度原则上只受理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专业方向备案。各高校今后在印发招生简章、编制招生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请严格规范既定专业名称。

(四)其他要求仍请按照浙教电传〔2014〕25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报送程序与材料要求

(一)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对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进行评议,并形成审议意见,重点要反映设置条件情况。审议通过后的专业材料,需在本校主页网站的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二)网络申报与公示:2017年7月1日―31日,高校将专业申报材料提交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与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并提交学校负责人签字的专业申报材料(扫描件,下同)和校内专家组织审议意见,同时填报本校2016年停招专业名单和2017年拟停招专业名单。

(三)请申报目录外全新专业及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的高校尽早做好专家进校考察事宜,省教育厅将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专业进行评议论证。

请各校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专业申报情况及校内专家评议意见以公文形式一式1份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

联系人:周琼,电话:0571–88008975。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高教处,邮编:310014,邮箱:zhouq112@126.com。


附件:1.教育部控制布点的79种本科专业名单

  2.浙江省近三年就业率排名后十位的本科专业(2014―2016年)

  3.浙江省专业布点数统计情况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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