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7-04287 | 文件编号: 浙教办高科〔2017〕31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7-04-11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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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高科〔2017〕3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限额数 1. 为确保项目研究质量,省教育厅对下达给各高校的项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本科院校占比逐年降低,高职高专院校占比适度提高。 2. 2017年度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限额数根据2012年至2016年专任教师增量,结合2012-2014年立项项目结题率和2016年度教育部高校科技/社科统计报表、2016年度高等学校创新调查表填报情况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申报限额数请于2017年4月15日起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查询。 二、关于时间安排 各高校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组织完成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自行发布立项文件(无需上报)。 三、关于项目资助经费 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和项目研究的实际,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经费资助。其中,理工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应不低于1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应不低于0.5万元。各高校对立项项目的资助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限额数的参考指标。 四、关于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1. 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重点支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开展对策类课题研究; 2. 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或项目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教师不得参与申报; 3. 作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人只能同时在研1个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4. 项目主要资助高校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含))。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者,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建有合理的梯队; 5. 高职高专院校一线教师主持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五、其它 1. 各高校应当制定符合青年教师科研活动实际的评审原则、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确定适合的项目资助额,并及时在校内公布,以确保立项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进行。 2. 各高校确定的立项项目要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http://www.zjkysz.cn)完成《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2017版)》(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填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 3. 各高校立项项目应与上传至网络平台的项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4. 各高校负责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和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将适时对项目立项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请浙江工商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科技学院、台州学院、宁波大红鹰学院、同济大学浙江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评审原则、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送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5. 已通过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工作的独立学院和其它尚未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注册的高校,请于2017年4月30日前填写《管理员注册信息表》(见附件2)并传真至省教育厅高科处,待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联系人:姜毅,联系电话:0571–88008970。 附件:1. 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 2. 管理员注册信息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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