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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16-06844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6-04-01
统一编号: ZJSP04-2016-0002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教计〔2016〕50号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

ZJSP04-2016-0002

浙教计〔2016〕5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物价局、国税局,有关普通本科高校,各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探索的积极成果,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定位

(一)指导思想。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独立学院管理体制,着力增强独立学院独立发展、规范发展、持续发展能力,积极鼓励独立学院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办学,增强办学活力。

(二)发展定位。坚持应用型高校发展方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实现独立学院的特色化发展。

二、确立独立主体地位

(三)各母体高校和举办者要切实加强独立学院规范设置工作。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落实“七独立”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切实保障和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和母体高校应将出资足额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独立学院名下。学校存续期间,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抽取、挪用学校资产和办学经费。高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政府有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规定,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母体高校与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各自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明晰产权关系。母体高校对独立学院的投资原则上应通过资产公司实施,由资产公司代表母体高校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2016年起,省里启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工作,成熟一家,验收一家。通过省级验收后,报教育部验收。

(五)落实独立办学主体地位。规范设置完成后,独立学院参照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纳入统一管理,独立编报预、决算,并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三、理顺体制机制

(六)原则上以母体高校隶属关系为依据确定管理归属。即独立学院随母体高校分别对应由省教育厅主管或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省外高校在浙江省举办的独立学院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省教育厅统筹指导全省独立学院发展。

(七)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应依法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母体高校基于产权持有比例参与或确定独立学院改革发展重大事宜,帮助独立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支持帮助独立学院发展。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相关责任和利益关系。

(八)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依法制订独立学院办学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原则上独立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要进入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设立党委会,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构,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各自负责学校相关的审议和评定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享受同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补助政策;获得的省级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享受与公办高校一样的省财政补助政策。独立学院通过规范验收后,可提出收费改革试点申请,经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评估同意,在公开办学成本的基础上由其自主制定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独立学院在校园用地、房产以及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政策,在建设规划、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

(十)教育厅等部门安排的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实行完全开放。支持鼓励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申报专业硕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支持独立学院加强科研工作,创建科技创新平台,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支持独立学院创建协同创新中心。

(十一)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依法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母体高校委派正式在册管理人员、教师到独立学院工作或任教的,保留原人事关系。新进教职工,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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