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督〔2016〕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创建和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导向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总结以往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研究修订了《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操作标准》(以下简称《操作标准》)。现将《操作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下一步特色示范学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要加强领导和统筹。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普通高中学校认真总结这几年创建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建设规划,把评估和建设结合起来,并按照建设规划逐年申报,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这项工作。 2.要严格规范操作。《操作标准》是指导各地创建和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学习《操作标准》,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要求,指导所属学校做好创建工作。省教育评估院和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对评估工作过程的管理,严格依照《操作标准》,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从2016年起,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教育评估院,省教育评估院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省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申报材料报所属设区市教育局,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安排评估工作。省一、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结果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文,评估结果还将作为省教育现代化县和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 3.要强化监督和指导。省教育厅督导处要加强对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创建、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所评学校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和严重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要规范设置监督举报电话,今后评估过程统一公布省教育厅督导处举报电话(0571—88008837),统一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程序 1.学校需逐级申报,省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满2年后方可申报省一级,申报学校必须符合《通知》中7项必备申报条件。 2.申报学校自评所有材料必须在学校网站上公示至少10天后,报所属县(市、区)、设区市教育局审核。 3.学校申报、评估工作管理、周期性审查继续使用“浙江省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估系统”。 4.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三、其它事项 1.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具体评估方案由省教育评估院按照《通知》和《操作标准》要求另行制定。省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具体评估方案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通知》和《操作标准》要求另行制定。评估方案报省教育厅督导处备案。 2.按《通知》要求,对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原则上每三年重新进行一次资格认定。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由省教育评估院组织,省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由所属设区市教育局组织,结果报省教育厅核准后认定。 附件:1.浙江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操作标准 2.浙江省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操作标准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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