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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6-0680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6-12-2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16-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浙江省教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暂行)》。

一、抽查事项清单和名录库

(一)省教育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等内容;目前将抽查事项暂定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三)省教育厅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严格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时限,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建设。

二、具体实施

(一)按照民办学校管理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学校。抽取比例和频次由各地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及合理行政的原则确定。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学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检查人员名单在本单位持有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具体办法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执行。

(三)对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抽查时,依据法律法规可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记录。

属于应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处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相关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

(六)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抽样单、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七)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要及时对工作方案、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归纳总结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三、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办学行为,要依法处置,并增强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自觉性。

(二)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将随机抽查工作作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抓手,抽查结果与民办学校年检等工作紧密结合。

(四)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结果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建设联动机制,并根据抽查结果科学设置随机抽查频次,加大抽查力度,增强工作针对性。

四、加强对市县的工作指导

省教育厅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一单两库一细则”,并做好市县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工作。

五、监督考评

(一)与教育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相结合,省教育厅将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以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严格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不得妨碍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查费用。

(三)在抽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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