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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5-06024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5〕180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5-08-0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15〕18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电梯安全事故,造成多名人员伤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电梯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前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学校配备的所有在用电梯逐台进行隐患和风险排查,对“问题电梯”逐一评估建档,并在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逐台制订和落实整改方案,尽快消除隐患和风险。对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的老旧电梯,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更新、改造和维修等整改措施,并加强必要的资金保障。对隐患和风险暂时不能消除的电梯,要坚决停止使用,确保不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二、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明确校内每部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公示责任人等方式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从采购、安装、使用到改造、修理、报废等各环节管理要求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按照“一机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增强特种设备安全可追溯性。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每台电梯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规定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尤其对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要经常性开展自查。制定电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规定配足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和货梯作业人员,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要向学生传播安全乘梯、遇电梯故障如何应对、自救等相关知识。
    三、加强对电梯维保工作的监管。电梯安全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否到位,安全技术和制度规定的细节是否得到遵守。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电梯维保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认真做好维保记录。要经常派人到实地查看维保工作开展情况,对维保工作不负责、不认真的现象要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屡教不改的要及时更换维保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四、加强与专业部门的沟通联系。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联系,争取其在安全检查、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中给予支持,切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共同提高学校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防止电梯安全事故发生。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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