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计〔2015〕5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标准化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中,也发现有些地方把一些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改设为教学点,在办学条件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通过与母体学校合并来计算办学指标。这种做法,无疑有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宗旨,必须切实制止并纠正。现就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理规范教学点设置。各地应根据教育资源和人口变化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考虑到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各地可在山区、海岛等较偏远地区,合理设置一些教学点。城区包括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教学点。设置小学教育教学点的基本控制标准是年级段不完整且办学规模不足100人。 二、积极调整不合理教学点。各地应对现有教学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超过基本控制标准的教学点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有的重新恢复为具有独立法人的学校,有的通过实施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成为相关学校的分校或校区。各地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调整规范工作。 三、完善督导评估办法。今后开展各类督导评估其对象应明确为独立法人学校。对于实施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建立的“一校多区”学校,除对学校进行整体性评估外,还须对所属每个校区(分校)的硬件条件单独进行评估,全部达标方可整体通过评估。对于教学点,可与母体学校一起进行整体性评估,但教学点必须满足基本办学所需的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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