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函〔2015〕177号 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5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教高司函〔2015〕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权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3〕104号)精神,现就2015年度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增设和调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的指导原则,我厅在今年的新专业增设和调整工作中将继续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增设与我省大力推进的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新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撑未来的七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紧密相关的专业。 二、申报范围 (一)由省教育厅形式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专业: 1.新设置除医学、公安类以外的目录内专业; 2.新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3.调整已设置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 4.调整已设置专业的修业年限; 5.撤销已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 (二)由省教育厅组织省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并要报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1.新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目录》)的新专业; 2.新设置医学大类和公安类专业。 三、基本要求 (一)原则上学校申报与调整的专业需列入学校已上报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未列入的专业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受理。 (二)严格控制增设限制类专业。有下列情况的专业将限制设置:一是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二是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见附件2);三是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四是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见附件3);五是同一设区市内已有3所以上学校开设的专业;六是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见附件1)。 (三)有关专业方向设置。本年度暂停受理各高校增设专业方向申请,待教育部明确相关政策后,再制定相应的省级操作办法。各高校今后在印发招生简章、编制招生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请严格规范既定专业名称。 (四)其他要求请遵照浙教电传〔2014〕25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 (一)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对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进行评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后的专业材料,需在本校主页网站的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二)网络申报与公示:2015年7月1日―31日,申报高校将专业申报材料提交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与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并提交学校负责人签字的专业申报材料(扫描件,下同)和校内专家组织审议意见。 (三)请申报目录外全新专业及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的高校尽早做好专家进校考察事宜,省教育厅将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专业进行评议论证。 请各校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专业申报情况及校内专家评议意见以公文形式一式1份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 联系人:周琼,电话:0571―88008975。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高教处,邮编:310014,邮箱:zhouq112@126.com。 附件:1.教育部控制布点的62种本科专业名单 2.浙江省近三年就业率排名后十位的本科专业(2012―2014年) 3.浙江省专业布点数统计情况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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