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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5-03939 文件编号: 浙语〔2015〕3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5-04-10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五批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城市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语〔2015〕3号

各市、县(市、区)语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按照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2008年开始,我省开展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继前四批40个县(市、区)通过评估后,至2015年1月,全省又有奉化市等21个县(市、区)通过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我省第五批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送国家语委备案的城市名单公布如下:
    宁波:奉化市、鄞州区、宁海县、象山县
    温州:文成县、泰顺县
    湖州:南浔区
    绍兴:柯城区
    衢州:常山县、开化县
    台州:玉环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
    丽水:缙云县、龙泉市、遂昌县、青田县、松阳县、景宁县、庆元县
    至此,我省已全面完成语言文字城市评估工作。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力促进了我省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并对乡镇和农村地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浙江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各地在完成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有计划地组织“回头看”活动,巩固好城市评估工作成果;另一方面要将语言文字工作重心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启动实施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试点工作,并将此作为新时期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举措,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实施规划,及早动员部署,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营造和谐文明的语言文字环境,全面促进我省语言文字事业再上新台阶。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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