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5-04257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15〕41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5-03-13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高等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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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函〔2015〕4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浙监〔2012〕32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推动高校科研经费使用合法、合理、合规,经研究,决定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落实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是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15年4月15日前,各高等学校对照有关要求,对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应形成自查报告,提交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后备查。 2015年4月下旬,省教育厅将组织检查组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 三、其他 1.省教育厅将建立健全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日常巡查制度。本次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使用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要把公开的重点放在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支出情况上。坚决防止和制止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等违规问题的发生。 3.对推进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不积极、不及时、成效不明显的高校,将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联系人:姜毅,联系电话:0571―8800897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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