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5-03675 | 文件编号: 浙教办法〔2015〕105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5-12-17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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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等学校,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精神,原先设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统一设置为省级教学成果奖,实际组织分别委托省教研室、省教科院、省高教学会承担。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组织开展2016年浙江省教学成果奖评比活动通知如下。 一、评比表彰名称:2016年浙江省省级教学成果奖。 二、评选范围: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 三、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40项、二等奖100项,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项、二等奖50项,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00项、二等奖150项。 四、评选条件:(一)省内首创;(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各承办单位确定。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委托,省内部委属单位,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共同遴选专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程序和要求详见附件。 六、奖励方式:获奖证书由省政府颁发。其中每项奖金设置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 七、时间安排:负责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各承办单位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省级评审(具体评审安排详见附件)。各承办单位完成评选后,应及时将评选推荐结果报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分别按照评选的要求,认真组织遴选,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请各承办部门于2016年5月底前上报相关评审推荐材料。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李峰,电话:0571—88008842。 省教研室联系人:戴晓萍,电话:0571—56870036; 省教科院联系人:崔陵,电话:0571—88062927; 省高教学会联系人:孟斐宇,电话:0571—88008979。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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