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2015〕37号)精神,为做好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15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基础条件建设情况、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情况、和谐稳定情况、教育改革与开放情况及教育争先创新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浙教办〔2015〕37号文件。 二、考核程序 2015年度继续实行两级考核。设区市教育局由省教育厅考核。设区市教育局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2个县(市、区)教育局参加复核。 为提高考核工作效率,确保考核平稳顺利进行,考核材料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方法上报,即通过省教育厅协同办公系统(OA系统)的业绩考核平台上报电子考核表,同时填写并上报纸质考核表。请各设区市教育局统一上报自评纸质考核表及所推荐的县(市、区)教育局纸质考核表各1份。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在认真总结当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同时,设区市教育局对所辖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择优推荐本辖区内的2个县(市、区)教育局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复核。各市教育局自评及所推荐的县(市、区)教育局考核材料,包括电子考核材料和纸质考核材料,请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其中电子考核材料须通过OA系统直接报送,纸质考核材料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2015年12月下旬,在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评和对推荐参加复核22个县(市、区)教育局考核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复评或复核,并提出考核排序及单项奖建议。 (三)2016年1月初,进行实地检查。 (四)2016年1月中旬,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评办法 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对“达标加分制”的内容给予“达标”“不达标”的评定,对“等级加分制”的内容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同时,所有评定结果均需附加填写完成的具体数据和简要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台账,按时上报考核表。考核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 (二)考核指标的自评情况必须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将取消参评年度考核优秀单位或单项奖的资格。 (三)设区市教育局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考核,认真把关。 (四)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结果,直接用于年度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并进行专项资金分配。 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人:胡凌秋,电话:0571–88008799; 业绩考核平台联系人:朱启明,电话:0571–88008760。 通信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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