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高教〔2015〕89号 各有关高校,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高校在我省设置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事项已经取消,从今年起,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全国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包括经教育部批准提供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下同)向我厅提出的建设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申请。为与此变化相适应,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促进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现就改进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我省依托建设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要按照合作协议积极行使相关权利,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试点高校设置学习中心,是高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相关条件,结合本校实施远程教育需要,自主选择、自主委托具有从事教育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签订双方合作协议,实施远程教育的民事行为。高校应切实强化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行使相关权利,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加强对学习中心的指导。高校要加强同学习中心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学习中心的业务指导,督促学习中心依法依规办学,确保远程教育教学质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习中心,试点高校要及时按照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要求合作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学习中心依托单位应依法加强建设和规范管理 学习中心依托单位根据与试点高校签订的双方合作协议,开展学习中心建设,具体实施远程教育。依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做好学习中心各项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试点高校相关规章制度。维护试点高校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加强各类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投入,完善相关网络教学保障条件,保证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和服务支持,确保教学和管理需要。 做好协议约定的远程教育招生、教学、收费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约定做好招生工作,配合试点高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试点高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按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按统一制定的学业考核标准考核,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好学习中心考试纪律的责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学习中心依托单位要公布并畅通学生投诉渠道,做好学生投诉工作。加强同试点高校的沟通配合,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好学习中心各项业务。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教育资源分布和需求情况,对试点高校在当地设置学习中心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对试点高校提出的学习中心依托单位条件核实请求予以及时回应,对学习中心在当地依法依规招生、教育和教学等相关活动予以支持。依托单位同试点高校协议新设置或调整学习中心的,在新设置或调整后一个月内,由学习中心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相关情况告知当地的县(市、区)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并将名单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每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高校请将当年在我省设置或调整学习中心的名单、各设区市教育局将当年高校在本市设置或调整学习中心的名单告知省教育厅,以便省教育厅进行登记核对。 附件:1.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调整表 2.在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调整表 3.各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调整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