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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4-04915 文件编号: 浙教电传〔2014〕304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4-09-01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电传〔2014〕30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将《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学校艺术教育是实施美育的有效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我省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动高等教育新一轮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全面实现惠及全体学生的艺术教育,为广大学生提供适合不同层次与需求、丰富优质的艺术教育资源,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够享有接受良好艺术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艺术教育的分管部门和责任人,各级教研机构要配备美术、音乐等专业的艺术学科教研员,各学校要有分管艺术教育的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高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和公共艺术教育教学机构,有条件的高校应建立艺术教育研究所(室),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教学的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要认真研究学校艺术教育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统筹规划、加快改革,努力使我省学校艺术教育与社会经济文化的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立德树人的要求相适应,培养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二、落实课程,推进改革
    要严格执行国家艺术教育课程设置规定,开齐开足开好艺术教育课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艺术课程,小学每周不少于4节,初中每周不少于2节,同时学校组织开展不少于2个与艺术相关的社团活动;普通高中艺术课不少于108节,鼓励、支持学校开设丰富多彩的艺术类选修课程供学生选择;普通高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公共艺术课程,包括限定性选修课与任意性选修课,保证每名学生至少选修1―2门艺术课程。深化艺术课程改革,编写和推出具有浙江地域文化特点的精品优质艺术课程。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对课外、校外学生艺术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建设各级学生艺术社团,开展课外兴趣活动。坚持举办学生艺术节,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抓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和农村艺术教育实验县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
    三、加强督导,完善机制
    完善艺术教育督导评价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中小学艺术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形成由省市负责规划和提供监测标准或内容,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的中小学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研制高校学生艺术素质评价标准、测评指标和操作办法,探索开展高校学生艺术素养测评。继续开展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督查,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在高校的落实。
    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重点开展自评工作,并通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结果。建立高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制度。按照教育部要求,省教育厅向教育部提交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向省教育厅提交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通过年度报告等制度的实施,形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层层推进的艺术教育新机制。
    加强保障机制。配足配齐配强学校艺术教师,建设一支数量保证、质量较高、具有综合教育教学能力的艺术教育师资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深化艺术教育课程改革,鼓励并探索实践区域内艺术教师跨校走班教学。各高校要创新用人机制,实行艺术教师互聘、共享。在职务评聘、奖励、进修、培训等方面,保证艺术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教师承担课外艺术活动辅导工作要计入工作量。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各校要努力保证艺术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不断提高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的配置水平。


附件: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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