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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4-02416 文件编号: 浙教人〔2014〕86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4-08-08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人〔2014〕8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幼儿园教师队伍承担着保育和教育的双重职责,是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幼儿园教师持有相应的教师职格证书,是《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也是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高幼儿园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比例,根据《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把新进幼儿园教师入口关
    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新录用幼儿园教师时,必须把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作为必备条件,不得再新进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
    二、严把幼儿园等级认定关
    在幼儿园等级认定中,严格执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浙教学前〔2014〕62号)规定。申报一级幼儿园其专任教师须100%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申报二级幼儿园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的比例不得低于90%。申报三级幼儿园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的比例不得低于80%。原有的等级幼儿园需在2015年底前基本达到相应等级的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比例的最低要求,不得降低标准,并实行教师资格持证率一票否决制。
    三、严把职称评审和评先评优关
    幼儿园教师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和评选与教师相关的先进或优秀工作者,应把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更好地引导幼儿园教师积极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四、加大对幼儿园无证教师的培训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岗幼儿园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他们取得教师资格证。2014年暑期,对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在岗幼儿园教师,各地要做到培训全覆盖。
    各地和各幼儿园要积极支持幼儿园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要给予教师必要的培训时间和备考时间。
    五、加大对无证幼儿园教师的调整力度
    对于2015年底之前仍不能考取教师资格证书的在岗幼儿园教师,应及时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或依法予以解聘。
    六、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基本待遇
    努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尤其是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下同)的工资待遇水平,依法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逐步缩小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的收入差距,增强幼儿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吸引力。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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